研究会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西安国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西安国学研究会(Xi’an Sinology Institute)【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性质:西安国学研究会是在西安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西安民政局领导的关怀和关心下,由国家研究机构、社团组织,国学专家、大学教授、博导、研究员、学者、实业家为成员的具有合法性、权威性的传播、研究国学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章程制度、弘研国学,中西合璧;健康发展,正确传播;国际交流,促进和谐;造福人类;万载功德。
第四条:接受党、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维护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第二章、研究交流范畴
第六条:佛学、道学、儒学、医学、易学、堪舆学、武学、琴棋书画、诗词歌赋舞、茶艺、酒文化、诸子百家、民间艺术、幼儿国学、五十六个民族文化等;
1、本会完全执行国家关于国学发展的方针政策。解析国学原典真谛,探索国学内涵,揭示国学奥秘,传承人类文明经典。
2、科学的研究和发展国学,积极了解国内外国学动态。举办专家学者讲座,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3、不定期的在国内外组织中国国学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活动,举办专家学者讲座,提高会员学术水平,传播中华智慧文明。
4、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国学人才,使国学人才有发挥的巨大空间。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西安国学研究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热爱祖国,热爱国学,科学研究国学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会员入院的程序是:
1、提交入西安国学研究会申请书。
2、批准后由本会颁发本会会员与职务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退西安国学研究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西安国学研究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本会机构和职位产生、选举和罢免
第十三条:本院的表决权是西安国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西安国学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修订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决定终止事宜;
4、本会设有西安国学研究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西安国学研究会常设管理机构);
5.本会设有西安国学研究会监事委员会,有监事长负责日常工作,副监事长、监事配合监事长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西安国学研究会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西安国学研究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可以临时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6、讨论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西安国学研究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西安国学研究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西安国学研究会常务委员会一个季度召开一次,西安国学研究会监事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简便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常务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国学,率先遵守本院章程。
2、在国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并成绩显著者。
3、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身体健康情况下最高任职年龄无限制,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有触犯过法律且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组织会员代表、常务委员参会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西安国学研究会常务委员会、西安国学研究会监事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研究院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院院长,交给西安国学研究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院经费来源
1、捐赠、会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信制度,保证会计事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现问题将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第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西安国学研究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补充条例:西安国学研究会所有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应以发展壮大西安国学研究会为己任,兢兢业业,专心一意。所有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不论级别,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西安国学研究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所有因此而带来双方及第三者的损失由违规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承担:
1、 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2、 损害西安国学研究会正面形象;
3、 不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或者三个月以上不与西安国学研究会联系;
4、 另设独立分支机构或与其他机构有密切合作关系;
5、 在没有取得西安国学研究会批复和备案的情况下,私自发展西安国学研究会会员并收取费用;
6、 有重大欺瞒行为。且该行为有损西安国学研究会形象和利益;
7、 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西安国学研究会发出的重要工作指令;
8、不按时足额向西安国学研究会支付相关费用的;